赵军律师,您好。我哥哥是夜间保安,今年3月20日在值班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48小时内医生宣布脑死亡,家属坚持用呼吸机到第5天心跳停止。单位说超过48小时不算工亡,只愿按病假给一点钱。我们查了工伤保险条例,但医院记录和死亡证明时间有差异。请问这种值班期间突发疾病,工亡认定还有希望吗?48小时怎么起算?如果单位不申请,家属怎么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亡赔偿?
这种事有得争,关键卡在“48小时”和“死亡时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48小时从医院初次诊断时间起算,不是从你哥感觉不舒服算。死亡时间一般看死亡证明,但脑死亡有争议:若病历、脑死亡判定、心电图能证明48小时内已脑死亡,部分法院认可脑死亡为死亡时间,家属坚持呼吸机不影响,有争取空间。单位说不算不算数,得人社局认定。 先去办: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抢救记录、脑死亡判定、死亡证明、首次诊断记录,让医院写清时间线;准备劳动关系证明、排班表、值班记录、同事证言。单位30天不申请,家属在1年内直接去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亡后,单位没缴社保就由单位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人社局不认,60天复议或6个月行政诉讼。建议你找当地专做工伤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