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莲、赵某臣甲等与魏某栋、陈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2民初2670号
原告:赵某莲,女,汉族,住单县。
原告:赵某臣甲,男,汉族,住单县。
原告:赵某臣乙,男,汉族,住单县。
原告:刘某云,女,汉族,住单县。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栋,男,汉族,住单县。
被告:陈某坤,男,汉族,住单县。
第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坤。
原告赵某莲、赵某臣甲、赵某臣乙、刘某云与被告魏某栋、陈某坤,第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莲、赵某臣甲、赵某臣乙、刘某云于2024年4月11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莲、赵某臣甲、赵某臣乙、刘某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景臣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