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不动产交易的金融风险与司法规制”司法实务沙龙活动在温州龙湾召开。大成温州办公室金克明律师作为专家受邀参加。温州市中院、市检察院、龙湾区检察院有关领导,以及有关协会副会长、区人大代表、律师、专家学者等50余人参加活动。
本次沙龙围绕“不动产交易的金融管理风险与对策”“一房多卖行为的司法规制”两大议题展开,旨在分享实务经验、交流理论成果,并探讨相关治理对策与建议。龙湾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学志在主旨发言中表示,房地产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仍需进一步完善。他指出,当前涉不动产交易案件中,有三类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一房多卖”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二是代持买房情形下,房屋实际购买人与代持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三是无权处分房屋情形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他还从法治角度提出保障不动产交易秩序安全的对策,强调“跳出案件看案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上半场研讨中,与会人员围绕“一房多卖”行为定性展开讨论,认为出卖人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涉嫌刑事诈骗,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制,以减少危害后果。下半场则聚焦不动产交易中的金融管理风险,与会人员就善意取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和思维碰撞。金克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涉不动产刑事犯罪案件需要针对不同阶段的行为,分析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以准确认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从民商事法律角度看,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应结合办理抵押手续时的不同情形,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尽量做到“同案同判、类案同判”,准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他还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5条第2款关于受让人重大过失认定的规定指出,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善意的认定标准为“不知道无处分且无重大过失”,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大过失”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活动最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海霞作总结讲话,表示本次沙龙观点深刻、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新思路、新启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作,综合履行“四大检察”监督办案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通过参加本次沙龙,大成温州办公室对不动产交易领域的风险形态与司法关注重点有了更深入的实务认识,并形成以下启发:第一,不动产交易风险已从单一合同纠纷延伸至刑事、金融、物权交叉领域,法律服务需要建立全流程视角;第二,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阶段、主观目的和证据链条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与被害人认定,必须精细研判;第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重大过失”认定是实务关键,抵押手续等具体情形差异需要充分重视;第四,司法实务对同案同判、类案同判和裁判规则统一有明确期待,法律服务应加强类案研究。
基于上述启发,大成温州办公室后续将在相关法律服务中推进具体优化:一是在案件研判中,围绕交易磋商、签约、付款、过户、抵押等关键节点,分阶段分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识别刑事被害人与民事权利边界;二是深化对善意取得、代持买房、无权处分、一房多卖等问题的研究,提升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精细化程度;三是针对不动产交易中的金融管理风险,结合抵押手续不同情形,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优化风险提示与争议解决思路;四是在业务布局上,持续关注不动产交易、金融风险与刑民交叉领域,加强专业交流与类案规则跟踪,提升团队综合服务能力;五是在客户服务中,围绕高频风险点提供更清晰、可操作的合规建议与争议解决方案。
上述优化方向最终指向客户价值。大成温州办公室将立足不动产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的真实法律需求,努力为客户提供更贴近司法实务的风险识别、合规建议与争议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在交易前端防范金融与权属风险,在争议发生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未来,大成温州办公室将继续关注不动产交易法治保障与金融风险治理,秉持专业、审慎、务实的服务理念,加强与司法机关、行业机构及专家学者的交流互鉴,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不动产交易秩序安全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